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4日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审计署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审计署编制《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议阅读本《指南》。
审计署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一、审计署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
(一)公开范围。
审计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1.审计署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2.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及重要会议内容;
4.审计业务工作;
5.其他。
具体内容详见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审计署门户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审计署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审计署门户网站(http:// www.repairquicktime.com)为主要载体集中发布,同时视情况在审计署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公众号、学习强国公众号发布。其它形式有不定期对外印发《审计结果公告》、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
(三)公开时限。
凡属于审计署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有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外,均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二、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审计署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除外。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审计署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邮寄或当面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审计署按上述内容编制了《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建议申请人事先填写《申请表》?!渡昵氡怼房梢源由蠹剖鹈呕旧舷略?,也可以向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书面或电话索取,还可以在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现场领取。纸质申请表复制有效。
向审计署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渠道:
1.邮寄申请。申请人填好《申请表》(可附相关说明资料),采取国家邮政渠道邮寄至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计署办公厅,并在信件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说明资料提出申请。
在特定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审计署办公厅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受理机构。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审计署办公厅。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中都南街17号。邮政编码:100073。办公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联系电话:010—50993504。
(四)申请处理。
1.初步审查。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审计署办公厅将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要件是否完备、申请内容是否明确进行初步审查。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审计署办公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可以在补正后继续申请。
2.正式受理。审计署办公厅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登记,能当场给予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审计署办公厅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期限均不含答复前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审计署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特编制了《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见附件2)。
(五)相关费用
审计署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审计署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审计署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与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审计署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审计署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